除權判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23號
ILDV,114,除,23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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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3號
聲 請 人 張家鴻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雪琴                 
支票附表: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1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(新台幣) 001 謝育成 合庫北羅東 張家鴻 114年1月31日 25,700元 FS084237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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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