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74號
ILDV,114,重訴,74,202509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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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
原 告 曹惠珍
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律師
被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





被 告 曾淑婷
郭于緁
宏偉
王子欣
洪昱
邱火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曹惠珍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5,100萬元,應繳裁判費479,300元,經本
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以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裁定命其於
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5日送達於原
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
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,揆諸前揭規定,其訴不能認為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

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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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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