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
原 告 陳金泉
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
被 告 陳雪卿
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本件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業經言詞辯論終
結,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柏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