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
原 告 鍾聰明
鍾聰賜
鍾芙蓉 住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街00○0號 (被告 陳家洋不得代收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
被 告 陳家洋 住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街00○0號 (原告 鍾芙蓉不得代收)
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
張照堂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
國114年5月16日裁定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經第一
審判決,全案業已確定而終結,爰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
序之裁定撤銷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雅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