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97號
ILDV,114,訴,297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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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97號
原 告 李正賢
黃淑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
被 告 陳文城
陳揚揘
陳淑芬

陳樹林
陳清東
陳長興
陳秀鑾
潘陳秀錦
陳秀香
陳進忠
陳正添
陳川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1日下午4時20分,
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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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