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7號原 告 李正賢 黃淑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被 告 陳文城 陳揚揘 陳淑芬 陳樹林 陳清東 陳長興 陳秀鑾 潘陳秀錦 陳秀香 陳進忠 陳正添 陳川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1日下午4時20分,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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