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82號
ILDV,114,訴,282,202509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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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2號
原 告 宋接枝

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


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
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
月13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59業
)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參(見本院卷第63頁、第69頁)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法 官 鄭貽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瑩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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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