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周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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