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65號
ILDV,114,補,265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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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265號
原 告 周美蓮
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欣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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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