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61號
ILDV,114,補,261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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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1號
原 告 吳長育
吳泰山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武氏鸞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柏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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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