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9號
原 告 劉香芬
被 告 德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易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5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3,7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。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德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
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楊易林、原告劉香芬之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張文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翁靜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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