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56號
ILDV,114,補,256,20250930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256號
原 告 林佑杰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倫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
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
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72,548元(計
算式:本金2,000,0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60,548元+12,000
元=2,172,548元,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006元,扣
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6,506元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欣宜
附表:
編號 類別 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(民國) 起訴前1日 (民國) 年息 (%) 利息小計 (元以下4捨5入) 1 利息 2,000,000元 113年1月12日 114年8月20日 5 160,547.95元 合計 160,548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