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3號
原 告 林義樺
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樓(保密)(SABON專櫃)
上列原告林義樺與被告林昀壕、溫玉如、林瑞翔間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
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靜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