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5號
原 告 溫泉世紀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周志民
上列原告溫泉世紀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王國營、黃教維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6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靜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