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231號
ILDV,114,補,231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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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1號
原 告 王靜玲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樺林豐華陳珮瑄陳東漢間請求損害賠
償及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77,6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196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謝佩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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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