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55號
ILDV,114,消債更,55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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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
聲請人 即
債 務 人 盧志雄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前,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
院,並於114年10月22日下午3時10分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
問,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
及資料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
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雪琴
附表:
一、補正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,「在聲請 更生或清算前,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 調解委員 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」之證明。
二、應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。
三、應提出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供核。四、應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。五、聲請人應提出其依法應扶養之父母或子女等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,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 件或單據。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,亦應一併陳報之 。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,應陳報其理由,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供核。
六、應提出本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內(即自112年7月起至114年7 月止)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 津貼、加班費、財產處分收益等)(如:薪資單、附完整清



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)。如尚有身障 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兒少補助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 入、退休金、退休計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 均應包括在內。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,並整理成冊供核 。
七、應提出聲請人及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 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如無法提供資料,則 陳報其等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八、應提出本人及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、國民年 金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。
九、應提出本人及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(含證券存摺)完整影本,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,並 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。如無 存摺,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。
十、聲請人及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、津貼、年金或 其他補助款項,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,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(諸如:政府機關補助公文、受補助存摺影本、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),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。十一、本人最近二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 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?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供核。
十二、應陳明以本人或父母、配偶、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 所有保險單之名稱、種類、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?每月繳 納保險費之數額?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,則應陳明滿 期及終止之時間,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?並提 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。
十三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所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(實際所領 得之薪津、加班費、獎金、社會補助、保險金、利息、紅 利、股利、財產處分收益等,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) ,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 供核。
十四、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: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、為何積欠債務,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「不能清償或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」?
十五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「目前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 工作地點、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、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、每次工作時數 、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。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,亦請提出清楚載明



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。
十六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【地址:臺北市○○ ○路000號11樓】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 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。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十七、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號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?房屋所有 權人為何人?若為租賃,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 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;若為匯款繳付,應提出匯款單或 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;若為現金繳付,應說明現金來源 並提出證明文件;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、若與他人共居該 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,有無分擔租金。又聲請人於 聲請清算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?如有,請一併說 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。
十八、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 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例如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 等)、無償(例如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 契約等)相關資料;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,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。
十九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,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?若有,積欠之債務為何?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,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,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(例如借 貸契約等)、聯絡電話、地址,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。並 應說明有無擔保,若為有擔保債權,提供之擔保物為何? 行使擔保權後不能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?
二十、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、公司之負 責人(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,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、 董事、經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 人、重整監督人)。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 人,請說明:
 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、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  額為多少?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,於聲請人聲請   更生前1日(即114年7月14日)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   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、商業登記抄本、最新之公司  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、營業  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、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。



  ㈡若該商號、公司已歇業,亦請說明何時歇業,並應提出相   關證明文件。
 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、公司,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?二十一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 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 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請說明每月能盡最 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(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、分 期期數)?(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,法院將無法認 可更生方案,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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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