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,除別有規定外,適
用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。家事非訟事件,
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。家事事件法第
3條第5項第8款、第74條及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家事非
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家事事件審理細
則第41條第2項復已明定。次按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
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。第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
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
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。非訟事件法第
13條、第26條第1項亦已明定。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
事件法第13條、第14條第1項、第15條、第17條原定額數,
加徵10分之5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已明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甲○○聲請相對人乙○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,因屬財
產權非訟事件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。茲因聲請人
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以宜院深家群11
4家補字第115號函請聲請人補繳裁判費1,500元,該通知書
已於114年7月16日合法通知由聲請人親自收受,然聲請人經
通知後迄今未補繳該部分裁判費,有本院少家科查詢簡答表
在卷可稽,依照上開規定,聲請人請求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6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