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救字第34號
聲 請 人 陳盈慈
非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
律適當保護者,得申請法律扶助;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
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
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
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、第63條亦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
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
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,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宜
蘭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、專用委任狀附卷可
參,復有本院調取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明
細表、所得明細表在卷足考,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