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24號
ILDV,114,司養聲,24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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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4號
聲 請 人 陳緯倫
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許可終止聲請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月0日生)與養父甲○○(
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民國109年1月26日死亡)間之收養關
係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養父母死亡後,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,養子
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,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、
第 4項自明。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
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,回復其本姓,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
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,同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乙○○雖由養父甲○○收養,但實際上並
未與養父同住,仍在本生家生活成長,因養父甲○○於民國10
9年1月26日身歿,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
予終止收養關係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各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收養人
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,堪信為真。本院參酌聲請人到庭
所陳及聲請人提出之養家親屬系統表、養家親屬之戶籍謄本
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同意書,認終止本件收養不生無人祭祀
之問題,且聲請人亦未繼承任何遺產。從而甲○○既已死亡,
聲請人亦無繼承甲○○之遺產,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,復
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,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甲
○○之收養關係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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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