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245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吳雅君
債 務 人 俞佳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36,127元:
㈠及其中261,090元部分,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3.9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20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㈡及其中275,037元部分,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2.8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24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程
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