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19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林定宇
林志杰
蘇麗娟
一、債務人林志杰、林定宇、蘇麗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(下同)84,38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林定宇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
林志杰、蘇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
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80萬元,嗣並簽
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9 份,金額總計 205,99
5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
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
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
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
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
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
6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。㈡詎債務人
林定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
本金 84,387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
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
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2月13日,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
另債務人林志杰、蘇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
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
條第1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
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9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4,387元 林志杰、林定宇、蘇麗娟 自113年12月1日起 自114年2月12日起 年息百分之1.775 001 84,387元 林志杰、林定宇、蘇麗娟 自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4,387元 林志杰、林定宇、蘇麗娟 自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