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114號
ILDV,114,司促,4114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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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11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債 務 人 游世強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167,239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游世強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3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3644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
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
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
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游世強於民國113年12
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
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
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
國114年08月1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4529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
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
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
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;連續二期
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
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
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
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
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1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8737元 游世強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90% 002 837929元 游世強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.00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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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