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053號
ILDV,114,司促,4053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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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053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蔡富榮


債 務 人 馬耀.有喜格


林志元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4,262,413,及自
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625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馬耀.有喜格邀林志元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11
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$4,500,000元正,約定以民國132年11月
9日為清償期限,立有借據乙紙為憑,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
年息3.5%計息,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
到期,除應給付之利息外,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,6
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之10%,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,按
約定利率之20%加計違約金,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
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,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
國114年5月9日及本金$237,587元正,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
討,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,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
權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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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