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018號
ILDV,114,司促,4018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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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018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莊貽雯
債 務 人 黃錦鴻(原名黃宏仁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2,705元:
㈠及其中1,651元,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12.83計算之利息。
㈡及其中10,237元,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12.98計算之利息。
㈢及其中8,475元,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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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