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929號
ILDV,114,司促,3929,20250905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

債 務 人 黃歆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2,199元,及自民
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98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11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
金,以1個月為1期,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,連續逾期2期時
收取700元,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,200元,前開違約金之連
續收取,以連續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