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857號
ILDV,114,司促,3857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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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白佳樺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06,200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白佳樺於民國111年7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8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9日
止累計206,200元正未給付,其中205,273元為本金;927元
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
。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5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5273元 白佳樺 自114年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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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