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852號
ILDV,114,司促,3852,20250903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債 務 人 游子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,041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
。㈡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6041元(如附件
繳款通知及附表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
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
內,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
事項表)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)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