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837號
ILDV,114,司促,3837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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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3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李鴻澤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及自民國11
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4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
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
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8月2
日向債權人借款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45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面,併予陳明。㈡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
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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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