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繕房屋漏水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73號
ILDV,113,訴,373,202509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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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73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洪淑敏
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陳宏生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本
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17,5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5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,應一併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欣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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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