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544號
ILDM,114,附民,544,20250915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544號
原 告 林莉香

被 告 陳致翰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67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
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
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
法 官 程明慧
法 官 商啓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家麟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