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542號
ILDM,114,附民,542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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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542號
原 告 洪昱
被 告 童嘉鴻 (已歿)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526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童嘉鴻因洗錢等案件,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
,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26號案件審理後,原告對被告提
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惟因被告死亡,而由
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,揆諸上開規定,本院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  
三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卉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附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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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