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536號
ILDM,114,附民,536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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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536號
原 告 陳熊秀霞
被 告 洪鈺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
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
法 官 程明慧
法 官 商啓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家麟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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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