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699號
ILDM,114,訴,699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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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訴字第699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官慧雲


選任辯護人 李宣佑律師
陳欣彤律師
慧玲律師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下午2
時30分許,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黃永勝
書記官 林怡君
通 譯 沈依陵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,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
一、主 文:
官慧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,共三罪,各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、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  
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  官慧雲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為,常與財產犯 罪密切相關,且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匯 入來源不明之款項,再依指示提領款項後購買虛擬貨幣存入 指定電子錢包內,該金融帳戶可能遭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 ,並製造金流斷點,以掩飾、隱匿贓款之去向,使其犯行不 易遭追查,竟不違背其本意,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,基於縱使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亦不違 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,先於民國114年1月14日 前某時,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(下稱本案帳戶)提供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,以此方式幫助他人犯罪。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 案帳戶資料後,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,以附表所示之方式, 詐欺附表所示之人,致其等陷於錯誤,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,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。再由官慧雲依該詐欺 集團成員指示,將前開詐欺款項購買等值虛擬貨幣,並轉入



指定電子錢包,藉此製造金流斷點,以掩飾、隱匿上開款項 之去向。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,而報警處理,始循線查 悉上情。
三、處罰條文:
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339條第 1項、第28條、第55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、第4 2條第3項、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,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。
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 不得上訴。
五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黃永勝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怡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:  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(普通詐欺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洗錢防制法第2條
本法所稱洗錢,指下列行為:
一、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。
二、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、發現、保全、沒  收或追徵。
三、收受、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。
四、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。



洗錢防制法第19條
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。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附表:(單位新臺幣)
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楊美娟 (提告) 114年1月13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楊美娟佯稱:在指定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,保證獲利云云,致告訴人楊美娟陷於錯誤匯款。 114年1月14日 14時22分許 1萬元 2 黃滿桂 114年1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黃滿桂佯稱:可以在指定網站上投資外匯期貨,保證獲利云云,致被害人黃滿桂陷於錯誤匯款。 114年1月14日 13時28分許 1萬元 3 李佳容 (提告) 113年12月 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佳容佯稱:在指定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,保證獲利云云,致告訴人李佳容陷於錯誤匯款。 ①114年1月14日12時58分許 ②114年1月18日11時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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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