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526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童嘉鴻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
度偵字第67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童嘉鴻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
帳戶之行為,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,且取得他人帳
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,竟仍基於
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3年9月間,將
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: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、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: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
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某詐欺集團成員。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
得上開2帳戶資料後,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
取財之犯意,於附表所示之時間,以附表所示之方式,詐騙
附表所示之人,致其等均陷於錯誤,於附表所示之時間,匯
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2帳戶內,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
領得手,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,始循線查悉
上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同法第339條第
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洗錢防制法第
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案被告所涉幫助詐欺、洗錢等案件,經臺灣宜蘭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起訴,於114 年6月18 日繫屬本院,有上開起訴
書及本院收狀章戳附卷可稽。嗣被告於114 年8 月10日死亡
,有員警拘提報告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
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
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表:
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(新臺幣) 匯入帳戶 1 林美雲 113年9月11日某時許 假冒網路買家,佯以須依指示匯款進行交易認證之詐術 113年9月11日13時42分許 3萬6,090元 被告上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 2 柯曉渲 113年9月11日12時17分許 假冒網路買家,佯以須依指示匯款進行交易認證之詐術 ①113年9月11日13時19分許 ②113年9月11日13時23分許 ①4萬9,985元 ②2萬9,980元 被告上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 3 洪昱 113年9月11日13時12分許 假冒網路買家,佯以須依指示匯款進行交易認證之詐術 113年9月11日15時36分許 2萬123元 被告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4 郝玲玲 113年9月10日19時許 假冒網路買家,佯以須依指示匯款進行交易認證之詐術 113年9月11日13時33分許 4萬9,983元 被告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5 陳育萱 113年9月11日8時許 假冒網路買家,佯以須依指示匯款進行交易認證之詐術 113年9月11日14時57分許 3萬元 被告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6 趙芊淳 113年9月10日20時許 假冒網路買家,佯以須依指示匯款進行交易認證之詐術 ①113年9月11日15時27分許 ②113年9月11日15時29分許 ③113年9月11日15時31分許 ④113年9月11日15時39分許 ⑤113年9月11日15時40分許 ⑥113年9月11日15時43分許 ①9,985元 ②9,986元 ③9,987元 ④9,985元 ⑤6,123元 ⑥8,895元 被告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