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訴字第465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勝鈞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
度偵字第1476號),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
陳述,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認為適當進行
協商判決程序,並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,於中華民國11
4年9月30日9時30分許,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
下:
法 官 李蕙伶
書記官 吳秉翰
通 譯 劉宜屏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,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
一、主 文:
張勝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,處有期 徒刑伍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參年,並應依附表一所載內容履 行給付。
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。
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張勝鈞依其社會生活經驗,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 他人使用,可能因此被不法詐騙集團利用,以詐術使他人將 款項匯入後,再予轉帳、提領運用,而達到掩飾或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,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、幫助他 人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3 年7月19日前某日,將其所申設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(下稱國泰帳戶)、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(下稱合庫帳戶)之網路銀行帳號、密碼提供予 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,暱稱「maicoin 可樂」之人,嗣「ma icoin 可樂」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(無證據證明張勝鈞知悉 有3人以上)取得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、密碼後,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,先後於如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,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,向如附表 二所示之匯款人施用詐術,致其等均陷於錯誤,依上開詐欺 集團成員之指示,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,將如附表二所示
之款項,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,均旋由詐欺集團成員 轉匯一空,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其詐欺犯罪 所得之來源或去向,藉以逃避刑事追訴,張勝鈞即以此方式 幫助上開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。三、處罰條文:
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2條第1項前段、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2 項、第339條第1項、第55條、第42條第3項前段、第74條第1 項第1款、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,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。
四、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 外,不得上訴。
五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,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 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提起公訴,檢察官彭鈺婷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吳秉翰
法 官 李蕙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 記 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(普通詐欺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
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前二項情形,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。
附表一:
緩刑條件 ⒈張勝鈞應給付莊淞閔新臺幣(下同)壹萬伍仟元,給付方式:張勝鈞應於民國114年9月9日17時前給付完畢,並匯入莊淞閔所指定竹山郵局帳號:00000000000000號帳戶(戶名:莊顏瀅)內。 ⒉張勝鈞應給付張辰碩參拾萬元,給付方式:張勝鈞應於114年9月10日前給付拾伍萬元,餘款自114年10月起至清償日止,每月於10日前支付張辰碩伍仟元並匯入張辰碩所開立龍井龍津郵局帳號: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,如有一期屆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。
附表二:
編號 匯款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(民國) 匯款金額 (新臺幣) 匯入帳戶 1 莊淞閔 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3年5月某日,以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吳美瑜」、「客服熱線小劉」、「陳天宏」、「Hekd」聯繫莊淞閔,佯稱得買賣商品賺取差價云云,以此方式施用詐術,致莊淞閔陷於錯誤,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,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。 113年7月19日14時26分許 20,000元 國泰帳戶 2 林育良 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8日某時,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李柚音」、「劉志鴻」聯繫林育良,佯稱得操作聚奕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,以此方式施用詐術,致林育良陷於錯誤,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,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。 113年8月7日13時41分許 1,335,226元 合庫帳戶 3 張辰碩 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7日某時,以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辰碩,佯稱得操作華原證券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,以此方式施用詐術,致張辰碩陷於錯誤,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,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。 113年8月9日12時57分許 600,000元 合庫帳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