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300號
ILDM,114,訴,300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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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訴字第300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紹齊


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(114年度偵
字第2203號),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,於民國114
年9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,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
如下:
法 官 陳嘉瑜
書記官 蔡嘉容
通 譯 林芝羽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,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
一、主文:
  黃紹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,處 有期徒刑伍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、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 年,並應依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號、114年度刑移調 字第165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。
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  黃紹齊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 交易工具,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,如提供金融帳戶予 陌生人士使用,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,可作為犯罪 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,藉此躲避警方追查,並掩飾犯 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,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及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 使用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11時40分許,在新北市 林口區文化三路1段368統一超商采鋺門市,將其所申辦之兆 豐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號、土地銀行帳號000-0000000 00000號、合作金庫帳號000-0000000000000號、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(含密碼)寄予LI NE暱稱「撥款專員-陳經理」使用。嗣「撥款專員-陳經理」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,即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之犯意,以附表所示之方式,向附 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,致渠等陷於錯誤,分別於附表所示時



間,各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,該等款項隨即遭提 出,而以此方式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。
三、處罰條文: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,刑法第11條、第3 0條、第339條第1項、第55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 3項前段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第3款。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 不得上訴。
五、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,又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,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9  日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嘉容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嘉容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9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洗錢防制法第19條
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。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:(單位新臺幣)
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(新臺幣 ) 匯入被告 帳戶 1 黃芷庭 113年11月17日11時許 假中獎 真詐財 113年11月18日0時10分 3萬9,989元 土地銀行帳戶 2 何達俊 113年11月17日某 時許 假買家 真詐財 113年11月17日17時40分 2萬9,999元 同上 3 趙伯倫 113年11月17日16時許 假買家 真詐財 113年11月17日19時1分 9,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4 吳世閔 113年11月17日16時許 假買家 真詐財 113年11月17日18時51分 1萬元 同上 5 邱筠庭 113年11月17日15時許 假買家 真詐財 113年11月17日16時55分 4萬9,999元 同上 6 邱玉芳 113年11月17日18時57分許 假買家 真詐財 113年11月17日20時16分 1萬1,06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7 鄭亦庭 113年11月17日16時20分許 假買家 真詐財 113年11月17日19時34分、同日19時48分、19時49分(2次) 4萬9,985元、1萬元、1萬元、1萬元 同上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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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