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596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李慶華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4年度執字第1912號、114年度執聲字第433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李慶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慶華因犯詐欺等案件,先後經法院
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定其
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
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
其罪之刑,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
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
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一裁判或數
裁判各宣告數罪之刑,雖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,但再與其他
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,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,仍應
以原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,定其執行刑,惟其執行刑之刑度
,不得違反上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
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先後經法院判處
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
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,經核檢察官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
;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9罪,前經裁定應執
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;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
刑之裁判時,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性界限之
拘束,並綜合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
性與犯罪傾向、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、所犯各罪間
之關聯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,在外部性
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,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0條第2項、 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鄭詩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:受刑人李慶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毒品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/08/13 112/11/24 112/11/30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89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96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69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4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2/10/27 113/03/25 113/03/1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69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4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8號 確定日期 112/12/07 113/07/08 113/04/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02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8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施用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/12/07 112/11/21 112/09/26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2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795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42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5號 113年度竹東原簡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3/04/30 113/05/20 113/04/30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42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5號 113年度竹東原簡字第18號 確定日期 113/06/11 113/06/18 113/05/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6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88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06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施用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(共2次)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/12/06 112/11/21 112/12/06 112/11/23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30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56、863號 宜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03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09號 114年度原簡字第20號 判決日期 113/05/13 113/07/19 114/05/29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03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09號 114年度原簡字第20號 確定日期 113/06/19 113/08/20 114/07/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8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83號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12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