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560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林和曄
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律師
高大凱律師
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訴字第389號),聲請
維修扣押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押如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630號、112年
度偵字第3421號起訴書附表二之四所列商品位於宜蘭縣○○市○○路
○段00號一樓之第二冷凍庫,准由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及聲請人
辯護人指定之人員(聲請人除外),於民國壹佰拾肆年拾月拾伍
日至同年月叁拾日間,會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指定之人員,到場
進行維修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林和曄所有位於宜蘭縣○○市○○
路○段00號一樓之第二冷凍庫(下稱本案冷凍庫),因詐欺
等案件,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扣押其內扣押之商品(即臺灣
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之四所列商品,下稱本
案商品)在案。惟本案冷凍庫因故障導致本案商品解凍腐敗
且滲出血水並傳出惡臭,但因本案冷凍庫貼有宜蘭縣政府警
察局封條,致聲請人未能派員入內維修,爰請准予聲請人開
啟封條後,入內維修本案冷凍庫等語。
二、按扣押物,因防其喪失或毀損,應為適當之處置,刑事訴訟
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即被告林和曄因詐欺等案件,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
查扣本案冷凍庫內之本案商品等情,見卷附宜蘭縣政府警察
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即明。茲聲請人以本案商品因本案冷凍庫
故障導致解凍腐敗且滲出血水傳出惡臭為由聲請維修本案冷
凍庫,經本院審酌本案尚未審結,本案商品不應逕行發還,
且本案商品與本案之關連性及關連性強度尚待釐清等一切情
狀,認由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及聲請人辯護人指定之人員(
聲請人除外),於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至同年月三十
日間,會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指定之人員,到場就本案冷凍
庫進行維修為宜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附繕本)。
書記官 林瀚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