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入保證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505號
ILDM,114,聲,505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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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505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建霖



具 保 人 高黎恩(原名高羽柔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
沒入保證金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高黎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高黎恩因受刑人即被告曾建霖涉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(下稱 宜蘭地檢署)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2萬元 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,茲因被告逃匿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(聲請書漏列)、第121 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(刑字第00000000號)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
三、經查:
(一)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宜蘭地檢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現金2萬元,將被告釋 放。嗣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0月後,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 字第5760號判決、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。有各該刑事判決、宜蘭地檢署刑字第00 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 卷可稽。
(二)茲聲請人於執行中,以被告應於民國114年5月9日9時30分 、114年6月18日9時30分到案執行,並將執行傳票合法送 達至被告之住、居所,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期日遵期 到案執行,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,是被告業經合法傳



喚、拘提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,有被告之個人 基本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拘票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1 4年7月15日警蘭偵字第1140018578號函及拘提報告書等附 卷可稽,足見被告確有傳拘未獲之情事。又聲請人依法通 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於114年6月18日9時30分到案 接受執行,該通知業經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之戶籍地址,此 亦有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之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 ,而具保人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,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 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。
(三)又本案被告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,亦未在監在押等情 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, 被告顯已逃匿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 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 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文瑜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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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