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14年度,742號
ILDM,114,簡,742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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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簡字第742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嵐評


董穎姍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偵
字第623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林嵐評共同犯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之六腳金屬螺帽貳袋、蝴蝶片捌拾片、
3號鋼筋壹袋、4號鋼筋壹袋與共犯董穎姍共同沒收,於全部或一
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董穎姍共同犯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之六腳金屬螺帽貳袋、蝴蝶片捌拾片、
3號鋼筋壹袋、4號鋼筋壹袋與共犯林嵐評共同沒收,於全部或一
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林嵐評董穎姍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
盜罪。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,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均應
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。
三、被告2人竊得之六腳金屬螺帽2袋、蝴蝶片80片、3號鋼筋1袋
、4號鋼筋1袋均為其等本案犯罪所得,未據扣案,亦未返還
予告訴人邱冠睿,被告2人於警詢、偵查中固稱已經變賣(
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、第15頁至第16頁;偵卷第18頁背面
),然無證據以實其說,且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確已由被告
2人轉售予他人,為求徹底剝奪犯罪所得,以防僥倖保留或
另有不法利得,又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,無從認定係由被告
2人何人取得處分權限,應認2人共同享有處分權,雖未扣案
,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規定共同宣告沒
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共同追徵
其價額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



  狀敘述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 庭提起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淑秋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附錄所犯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        

附件:
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6235號
  被   告 林嵐評 男 31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號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       董穎姍 女 33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住同上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林嵐評董穎姍2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犯意 聯絡,於民國114年6月5日10時26分至58分許,各自騎乘車 牌號碼000-000號、712-DAL號普通重型機車,前往邱冠睿擔 任負責人之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工地,共同徒手竊取 六腳金屬螺帽2袋(價值新臺幣【下同】3400元)、蝴蝶片80 片(價值2000元)、3及4號鋼筋各1袋(價值600元),總計價值 6000元,得手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離去,並將竊得之五金鐵 材持往回收廠變賣。
二、案經邱冠睿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



一、證據清單:(1)、被告林嵐評董穎姍於警詢及偵訊之自 白;(2)、告訴人邱冠睿於警詢之指訴;(3)、監視器影 像擷取畫面22張、現場照片11張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。二、所犯法條:刑法第28條、第320條第1項。其竊盜之犯罪所得 ,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 114  年  8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檢 察 官  張 立 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03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林 歆 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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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