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棄損壞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14年度,539號
ILDM,114,簡,539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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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簡字第539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廖元哲

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8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廖元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
 ㈠核被告廖元哲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。
 ㈡被告本件犯行構成累犯,惟經本院裁量後,認不需加重其最
低本刑:
  ⒈被告前因賭博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506號判決處
有期徒刑2月確定,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等情,
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,5
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屬刑法第47條
第1項規定之累犯(參考司法院「刑事判決精簡原則」,
判決主文不再記載累犯加重事由)。
  ⒉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:「受徒刑之執行完畢,或一部之 執行而赦免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, 為累犯,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。」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 ,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。惟其不分情節 ,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 由,一律加重最低本刑,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 情形下,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 案,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,對人民受憲法 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,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,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。於此範圍內,有關機關應自 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,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。於修正 前,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,法院就該個案應 依本解釋意旨,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(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文參照)。是依上開解釋意旨,本院就被告上開 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事由,就最低本刑部分是否 應加重其刑一事,自應予以裁量。




  ⒊經查,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,係賭博案件,其罪質與 被告本案所犯之毀損罪有所差異,是不能以此遽論本件被 告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,故經本院裁量 後,認不需就被告上開犯行予以加重最低本刑。 三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刑 法第354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,判決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 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秉翰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   
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
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:
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1880號  被   告 廖元哲 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犯罪事實
一、廖元哲基於毀損之犯意,於民國114年1月5日18時許,在黃瑋 豪位於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之5房屋內,以紅色油漆朝該房 屋之床鋪潑灑,致床單、枕頭、床墊、棉被均遭油漆污損, 致令不堪使用,足以生損害於黃瑋豪
二、案經黃瑋豪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廖元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 核與告訴人黃瑋豪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,並有現場照片在卷 可佐,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。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。至告訴意



旨認被告於上開時、地,另持剪刀剪破告訴人之衣褲,亦涉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。惟查,告訴人固於警詢及 偵查中指訴被告有毀損其衣褲之行為,然為被告所否認,且 告訴人於偵查中亦自承此部分沒有證據,其亦未親眼見聞等 語,自難僅憑告訴人片面指述,遽認被告有持剪刀毀損告訴 人衣褲之犯行。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,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部分之犯罪事實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,為前揭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,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,併此敘 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 致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 陳 怡 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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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