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棄損壞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4年度,546號
ILDM,114,易,546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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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易字第546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明通

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緝字第4172號),本院受理後(原案號:114年度簡字第6
65號),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
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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鄭明通基於毀損之犯意
,於民國113年8月9日19時11分,在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告訴
蕭德忠住處外,徒手折斷告訴人植栽在門前花盆內之樹木樹
幹,致令不堪使用,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
4條之毀損罪。
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;
又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另
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
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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
,依同法第357條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業於114年8
月26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佐
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家麟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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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