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石漢成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05年度偵字第5064號
)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4年度聲沒字第83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驗餘毛重零點玖玖零肆公克)沒
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石漢成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,經臺
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5064號為不起訴
處分確定,惟該案扣案之毒品1包(毛重1.0080公克、驗餘
毛重0.9904公克),經鑑定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,
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05年8月11日慈大藥字第
105081164號函暨鑑定書存卷可參,為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
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
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
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因被告於105年8月1日
死亡,經聲請人以105年度偵字第50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
等情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、法院前案紀
錄表在卷可查。
㈡又扣案之海洛因1包(驗餘毛重0.9904公克),經送鑑定檢出
含海洛因成分等情,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5年8
月11日慈大藥字第105081164號函暨鑑定書附卷可查,足認
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
第一級毒品,核屬違禁物無訛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,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
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