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童嘉鴻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9
至41號)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4年度聲沒字
第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個、針筒壹支,均沒
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童嘉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
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9至4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
確定,上開案件所查扣之殘渣袋1個、針筒1支,經檢出海洛
因成分,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
一級毒品,均屬違禁物,爰聲請沒收銷燬之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而查獲之第一、
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
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第3
8條第2 項之物,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
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3
項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,被告童嘉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本院113年度毒
聲字第117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
,再經依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,認無
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,由聲請人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9至4
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前開案卷附卷可查;而該案
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0日7時46分許,在宜蘭縣○○市○○路00○
0號6樓之1經警查獲扣得之殘渣袋1個、針筒2支,經送慈濟
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,其中殘渣袋1個、針筒1支,均
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,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
113年4月22日慈大藥字第1130422068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
,而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,無法將殘留於殘渣袋
、針筒上之毒品殘渣與殘渣袋、針筒本身完全析離,是該殘
渣袋、針筒連同內含之海洛因殘渣,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
,依前揭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應沒收銷燬之
。揆諸前開說明,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銷燬,洵無不合,均應准許。
四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、第3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鄭詩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