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原易字,114年度,31號
ILDM,114,原易,31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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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原易字第31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柏翰




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774號),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院裁定行簡式
審判程序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李柏翰犯行偽造準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。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沒收,於全部
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李柏翰廖振伍處取得江瑜欣遭竊之中華郵政卡號0000-000
0-0000-0000號VISA金融卡(下稱郵局金融卡)、國泰世華
商業銀行卡號0000-0000-0000-0000號信用卡(下稱國泰信
用卡)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-0000-0000-0000號金
融卡(下稱中信信用卡,李柏翰收受贓物部分未據起訴,廖
振伍所涉竊盜、盜刷部分,另行審結),意圖為自己不法之
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、得利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,接
續於附表所示時間、地點,持上開金融卡、信用卡,以附表
所載方式盜刷,佯為上開金融卡、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同意刷
卡購買附表所示商品或遊戲點數之意思表示而行使,致各商
店陷於錯誤,交付附表所示商品或遊戲點數,足以生損害於
江瑜欣、各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。
二、證據:  
 ㈠被告李柏翰於偵查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。
 ㈡證人即告訴人江瑜欣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證述、共同被告廖振
伍之供述。
 ㈢本案郵局、國泰、中信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表(
警卷第50-51、52-54頁、偵卷第88頁反面-89頁反面)。
三、論罪科刑: 
 ㈠核被告李柏翰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、第220條第
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(附表編號1、2)、第339條第2項之
詐欺得利罪(附表編號1、2、4、5、6)、第339條第1項之詐
欺取財罪(附表編號3、7)。被告基於單一犯意,於附表所
載時、地,密接盜刷,各次盜刷行為論以接續之實質上一行
為,較為合理,故附表各次盜刷之詐欺得利與取財行為,應
僅成立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,並與被告附表編號1、2同時
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,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
犯,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。
 ㈡量刑:
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李柏翰擅自盜刷告訴人
之金融卡與信用卡,侵害他人財產權及金融交易秩序,應予
非難,兼衡其有多起類似盜刷之素行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
手段、所詐得財物及不法利益之價值,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賠
償告訴人之態度,及其自陳高中肄業、需扶養外婆、家庭經
濟與生活狀況勉持、目前在監服刑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 ㈢被告李柏翰盜刷所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及遊戲點數,屬其 本件詐欺取財、得利犯行之犯罪所得,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、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至被告李柏翰盜刷所使用 之金融卡、信用卡,經告訴人發現遭盜刷後衡情應已掛失停 用並補發新件,卡片即失去功用,客觀價值亦屬低微,不具 刑法重要性,為免執行之困難,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 之規定,不併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,附此敘明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84條之1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10條之2、第454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偵查起訴,由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公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卉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
(偽造變造私文書罪)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




(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)
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(普通詐欺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
附表:
編號 時間 地點 卡片 商店名稱 盜刷方式 應沒收之詐得財物或利益金額 (新臺幣) 1 113年7月21日16時47分許 網路付款 郵局金融卡 GOOGLE 輸入金融卡卡卡號等卡片資訊 遊戲點數100元 2 113年7月21日17時35分許 網路付款 國泰信用卡 GOOGLE 輸入信用卡卡號、到期日、安全碼 遊戲點數1,000元 3 113年7月21日19時39分許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、479之1號(統一超商分子尾門市) 國泰信用卡 統一超商 感應式刷卡 飲料35元 4 113年7月21日19時44分許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、295號(萊爾富超商三重溪華店) 國泰信用卡 萊爾富超商 感應式刷卡 遊戲點數899元 5 113年7月21日19時46分許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、295號(萊爾富超商三重溪華店) 國泰信用卡 萊爾富超商 感應式刷卡 遊戲點數3,000元 6 113年7月21日19時47分許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、295號(萊爾富超商三重溪華店) 國泰信用卡 萊爾富超商 感應式刷卡 遊戲點數280元 7 113年7月22日4時18分許 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0號(中油員林交流道站) 中信信用卡 台灣中油 感應式刷卡 加油1,37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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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