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734號
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
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
被 告 全美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樓
兼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二
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叄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八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玖萬零玖佰叄拾玖點陸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得按清償日原告銀行外匯牌告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查兩造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借據第6條可憑, 是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(一)緣被告全美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全美公司)於民國93年11月間以被告乙○○、甲○ 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(下同)150萬元,借款 期間為93年12月3日至96年12月3日止,利率按年利率5%採固 定利率計算,並約定以每一個月為一期,依年金法平均償還 本金及利息。逾期清償時,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清償 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20%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全美公司於94年3月11日後即未依 約履行,尚欠本金111萬245元,及如聲明所示之利息、違約 金。(二)被告全美公司於93年11月間以被告乙○○、甲○ 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萬元,借款期間為93年12月3 日至95年1 2月3日止,利率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4%機 動計息。並約定以每一個月為一期,依年金法平均償還本金 及利息。逾期清償逾期清償時,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 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 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全美公司於94年3月11日後即 未依約履行(其違約時之「基準利率」為3.28%即年利率7.2 8%),尚欠本金36萬4414元,及如聲明明所示之利息、違約 金。(三)被告全美公司於93年11月以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進口物資融資額度美金15萬元,額 度動用之期限為93年12月3日至94年12月3日止。利率按年利 率6%採固定利率計算。逾期清償時,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 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並得按清償日原告外匯牌告賣 出匯率折算新台幣。被告全美公司嗣依前開契約於93年12月 7日向原告辦理貸款融資,申貸美金14萬9040元正。被告全 美公司於94年3月11日清償美金5萬8100.32元。目前尚欠美 金9萬93 9.68元正,及如聲明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(四) 被告未依約清償,上述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已喪失期 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。又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為連帶 保證人,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原告履經催討,惟被告均 置之不理。並提出借據、進口物資融資契約、開發信用狀申 請書、到達通知、其他交易憑證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授 信約定書、交易明細等件為證。為此聲明如主文所示。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應 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如前開所載之證物為憑,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則原告之主 張自堪信為真實。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為有理由。五、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