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461號
ILDM,113,訴,461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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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61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曉芬



選任辯護人 鄭才律師
陳昆鴻律師
蕭皓軒律師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
,應再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瀚章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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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