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曉芬選任辯護人 鄭才律師 陳昆鴻律師 蕭皓軒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林瀚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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