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
原 告 林承鴻
訴訟代理人 曹智涵律師
被 告 莊文嘉
陳庭瑩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9號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莊文嘉、陳庭瑩等人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原告
林承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
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