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24號
聲 請 人 李素貞即蔡進益之繼承人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6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4年8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