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412號
SLDV,114,除,412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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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12號
聲 請 人 黃思翰黃秋明之繼承人
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
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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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