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408號
SLDV,114,除,408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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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08號
聲 請 人 林秀蘭


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主文第1項所示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 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諭               
附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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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