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07號
聲 請 人 梁曉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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